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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2021-12-27  点击:[]

 

 


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湖北省老教授与老年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本章程依据《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和《湖北省老教授与老年协会章程》及我会实际情况制定。

二条 协会是本校离退休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行政正处级以上人员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组成的全校性、多学科、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会员在党和政府法规框架下,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事业,为湖北大学建设与发展,宏扬正能量。

四条 协会接受湖北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五条 协会会址:湖北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六条 协会根据国家、社会与学校的需要,组织和发挥专家、学者的政治优势、专业技术优势、经验优势,为促进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将开展如下活动:

接受学校和社会的聘请,承担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及教改课题研究等教学工作。

注重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根据社会各界人员的学习需求,提供办学、助学、专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根据政府机关、企业、学校、事业单位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提供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服务,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服务。

参与学术交流合作、学术研讨、技术考察、科技扶贫、促进科技进步。

参与组织和推动有利于培育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度成立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

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七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离退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行政正处级以上的人员,人事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处的,均为本协会会员。

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对本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要退会者,需本人提交退会书面申请,由所在分会同意,经协会全会通过后即可退会。

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信誉与合法权益。

接受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协会委员会。

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委员。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协会委员会通过,校离退休党委和工作处同意,报学校批准。

十三条 协会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工作。

决定本会工作计划与工作制度。

协会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定需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协会委员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作出工作计划。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有奉献精神。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身心较健康,能坚持工作。

当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协会设秘书长1人,由校离退休工作处派员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组织并领导现有老有所为特色平台建设和协会创新发展工作,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贡献。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在会长不能到会或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代理会长处理和决定工作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实施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委员会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其他

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学校下拨的经费。

)业务活动中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十九条 对本会经费的使用,严格按湖北大学财务制度管理,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7日由第五届校老教授协会全委会表决通过生效。

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二十三条 本章程报送湖北省老教授协会。

 

 

湖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    

2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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