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开创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离退休干部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和推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理论学习、参观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出席重大活动以及在职干部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和联系离退休干部等制度。结合全党中心工作任务、国际国内形势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组织引导他们学习政策、了解形势、支持发展、以身作则,努力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四)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本着有利于把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开展。按照“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注重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身体好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定期举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委员培训班,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和主题学习活动,不断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老干部党校或在各级党校开设离退休干部党员专题培训班,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规定,专门成立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还的原则,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按50%比例返还,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不足时,各地各部门应予以支持,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和离退休党员订阅报刊及学习资料。
(五)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做好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工作。要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离退休干部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勉励离退休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定信念,珍惜荣誉,保持本色,发扬光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续关心党和人民的事业。
要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以及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
(六)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离休费由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要在本级预算中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安排。离休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标准全额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离休干部医药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要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制定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
各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确保离休干部“两费”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本着“特殊群体、特事特办”原则,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
四、着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
(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把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网络,为离退休干部参加学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要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把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合理设定教学课目,创新教学手段,规范教学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开展创建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达标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拓展空间、增强活力。
(十二)健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组织机构,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的需求增加经费预算,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十三)坚持把老有所养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专题调查研究。要支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干部,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等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智慧和才干。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帮助基层干部增强管理社会事务、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形成和谐环境和良好社会风尚作贡献。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活动。特别要引导他们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宣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关心和教育下一代,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引导离退休干部以言传身教、督导巡视等方式,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保持党的先进性。在选拔作用干部工作中,应注意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引导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行使监督权。
(十四)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政策,对发挥作用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宣传。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原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并进行指导。
六、切实加强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年龄期、高发病期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原单位、街道、社区和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体系。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要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状况,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慰藉。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村两级组织要给予关心照顾。
(十六)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06]67号),认真做好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十七)坚持定期走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离休干部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接受管理单位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对休干所、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的指导,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等工作。已实行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的,可保持现行体制不变。
(二十)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的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社区和街道的,由所在社区和街道负责。要组织引导他们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要坚持因地制宜地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为了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鄂发[1993]23号)基础上提高退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和管理费标准,列入单位经费预算。退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和管理费由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购买学习资料和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八、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定期专题研究离退休干部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离退休干部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努力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帮助排忧解难。实行党委老干部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信息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省、市、县老干部工作专项经费要在2006年2月18日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十四)按照省编委《在机构改革中稳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鄂编发[2000]13号),各地各部门要确定老干部工作部门编制和人员配备,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和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