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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老年协会章程

2021-12-27  点击:[]

 

 


湖北大学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大学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老年人)自愿组成的全校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老年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精准把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紧紧围绕“五个老有”目标,充分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关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积极稳妥推进老协工作转型发展,激励老年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发展中发挥余热。

第四条 协会接受湖北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开展好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老年人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主动关注民生,深入调研并及时反映老同志中带普遍性的意见及诉求。

(二)积极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协会和各分会工作新模式、新途径,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学校的稳定和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三)以做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为目标,积极促进老年人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四)鼓励与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专业人才培训、科技咨询服务、智力开发等工作,鼓励老同志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关心下一代等活动。

(五)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开展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的老龄问题研究。

(六)根据自愿原则和老年人特点,因势利导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参观学习等活动。

(七)开展评先表彰活动,宣传老教授、老专家和离退休人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及典型事迹,组织经验交流,展示、传播、宏扬正能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承认协会章程,人事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处的均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要退会者,需本人提交退会书面申请,经分会同意协会通过后即可退会。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与主要工作任务,选举新一届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 协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实施协会工作。

(二)协会委员会委员按会员数和工作需要,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侯选人人数,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离退休工作处派员参加委员会。协会委员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选均由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三)协会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与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协会委员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委会。任职期间,委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根据协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整。

(五)根据我校老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协会下设办公室、生活福利组、文体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组和若干基层分会。

(六)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协会委员会及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落实会长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协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查财务决算情况。

(八)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九)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方面关系。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3.落实会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老龄事业和协会工作,热心为离退休人员服务,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会在原单位党政领导下和校老年协会指导下,按《湖北大学老年协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址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会址设在校老年活动中心。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经费来源:

1.沿用现有学校拨款渠道。

2.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经费管理:

财务实行预算管理,由会长办公会确定预算方案,在学校财务处的监管下严格执行,确保经费用于开展老年工作及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7日由校老年协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老年协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报送湖北省高校老年协会。

 

 

湖北大学老年协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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