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大学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老年人)自愿组成的全校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老年群体的桥梁纽带,是老龄工作的依托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锚定“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引导老年人为党的事业和社会发展增添正能量,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银龄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上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职责:
1、 强化政治引领,组织老年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和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老年人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良传统。
2、维护合法权益,深入调研老年人需求,及时反映普遍性意见和合理诉求,协助学校落实老年人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协调解决养老、医疗等实际问题,筑牢校园和谐稳定基础。
3、推动“五个老有”落地,搭建养老服务协作平台,配合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健康科普、义诊咨询等活动,助力老年人健康管理;搭建发挥余热平台,支持老年人参与教学督导、科研辅助、关心下一代、社区治理等工作;丰富老年教育资源,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打造文体活动品牌,组织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娱、体育、参观研学等活动。
4、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和社会老龄工作实际,聚焦老年群体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学校老龄工作决策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5、弘扬正能量,开展先进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宣传离退休人员中的典型事迹,组织经验交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6、规范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各分会联动协作,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实际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承认协会章程,人事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处的均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要退会者,需本人提交退会书面申请,分会同意、协会通过后即可退会。
5、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与主要工作任务,选举新一届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 协会委员会
1、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实施协会工作。
2、协会委员会委员按会员数和工作需要,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人数,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离退休工作处派员参加委员会。协会委员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选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协会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领导与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4、协会委员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委会。任职期间,委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根据协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整。
5、协会下设办公室、生活福利组、文体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组和若干基层分会。
6、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协会委员会及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7、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落实会长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3)协助会长进行协会的经费管理。
8、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9、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3)落实会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热爱老龄事业和协会工作,热心为离退休人员服务,有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8、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会在原单位党政领导下和校老年协会指导下,按《湖北大学老年协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址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会址设在校老年活动中心。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1、经费来源:
(1)学校预算拨款渠道。
(2)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协会募集的专项社会资助(基金)。
2、经费管理:
财务实行预算管理,由会长办公会确定预算方案,学校财务处执行和监管,确保经费用于开展老年工作及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8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大学老年协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报送湖北省高校老年协会。
湖北大学老年协会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