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的单位会员。协会章程依据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及我校实际制定。
第二条 协会是本校离退休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全校性、多学科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老教授群体的桥梁纽带,是发挥银龄智慧,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和组织会员,在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框架下,主动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进步,为湖北大学高质量发展和增强社会影响力凝聚银龄智慧、释放正能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湖北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协会根据国家、社会与学校的需要,组织和发挥专家、学者的政治优势、专业优势、影响力优势,为促进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服务,开展如下活动:
一、接受学校和社会的聘请,参与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传帮带、教学管理咨询、教学质量评估、教改课题研究等工作,助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二、响应终身学习号召,根据社会各界学习需求,开展合规的办学助学、专业技能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建设学习型社会贡献力量。
三、坚持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协同发展,围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开展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评估、科技中介与转化等服务,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四、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学术研讨、技术考察、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学术创新与科技进步。
五、肩负社会责任,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参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科普教育、文化传承等活动。
六、密切联系会员,倾听会员诉求,维护离退休教授、专家的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协助学校做好离退休专家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校离退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者,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三、对本协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信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协反应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协会最高负责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和通过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协会委员会委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协会委员会通过,校离退休党委和工作处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作。
六、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与工作制度。
七、协会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定需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八、协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报告工作情况和作出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有奉献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身心较健康,能坚持工作。
三、当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并领导老有所为特色平台建设和协会创新发展工作,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负责协会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引领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第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助会长进行协会的经费管理。
二、在会长不能到会或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代理会长处理和决定工作事项。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实施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四、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老龄事业发展和学校实际需要,经协会酝酿、组建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后,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预算经费。
二、业务活动合法收入。
三、其它社会捐赠。
第二十条 对本会经费的使用,严格按湖北大学财务制度管理,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原第五届校老教授协会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报送湖北省老教授协会、湖北省老年协会。
湖北大学老教授协会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