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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计生家庭退休后奖励金标准
2012-05-09 00:00   湖北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

荆楚网消息(记者李希帆、通讯员江中三、陆军)独生子女家庭的得好消息--《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每月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为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

据介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属于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从其退休后下个月起,将其计划生育奖励金随同本人退休费按月发放。所在单位对符合政策的退休人员严格资格审核,依法确认。

《办法》还对奖励资金的来源进行了规定,明确奖励资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国家机关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原规定渠道支付。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参保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原单位解决或原单位同级财政解决。

湖北从1979年开始,就制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政策。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后来,《条例》虽经多次修改,这一奖励政策仍然被保留。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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