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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2004-10-28 00:00   湖北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为CSP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多学科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研究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学习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促进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进行科技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四、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五、按照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开展对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

六、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专题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进行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有利于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教授协会;

二、部委直属高校的老教授协会;

三、部委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协会;

四、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等实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有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热爱老教授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成绩较显著,影响较大;

三、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五、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管理,设立专业委员会第二级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属下的二级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中国老教授协会XX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其活动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属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即三级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需经本会书面授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办的大学、研究院等是发挥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阵地,是本会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本会应积极予以支持帮助,促进其发展,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二级机构、单位会员、主办实体机构缴纳的经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和各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重大变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本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教育部确认后,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民政部发给的《注销登记证书》,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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