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民主集中制和党政共同负责制在本处的有效实施,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离退休工作处的最高决策形式,处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处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三条 会议安排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处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校老协、老教协、关工委、老年大学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不同,处党政联席会由离退休党委书记或处长主持。
(三)会议召开: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召开。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
(四)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书记和处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处长提出,由书记或处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书记或处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二)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议事范围
(一)研究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政重要决定的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离退休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出台事关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经费使用安排等。
(三)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职工的任免、奖惩、岗位调整等。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
(五)本处年度经费预(决)算和5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其它大额度资金开支事项。
(六)书记或处长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二)凡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三)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遵守保密纪律。讨论过程及发言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透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纪检、组织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离 退 休 党 委
离退休工作部(处)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