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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

2021-12-27  点击:[]


 

 

 

 

湖北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

 

根据湖北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章程》以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校老协、老教协基层分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我校老年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湖北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基层分会工作条例,以资遵循。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我校老年和谐群体建设为目标,以服务离退休老同志为宗旨,以加强基层分会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力为重点,着力提高我校老年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老年人服务能力努力把基层分会建设成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和凝聚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组织。

第二条  分会组织机构、会员和管理

(一)隶属于校老协、老教协的各基层分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离退休老年职工群众团体,是学校基层老年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实行原所在单位党政和离退休党委、工作处双重领导。

(二)校内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在20人以上者组建分会,20人以下者由若干单位离退休人员组成联合分会。

(三)校内离退休职工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即为原所在单位分会会员;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者为校老教协会员,享受会员待遇;有不愿成为分会会员者,可申请退会,退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会决定后并报校老协、老教协备案。

(四)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必须遵守校老年协会和老教授协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承担分会委派的工作任务;对校老协、老教协和本分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校老协、老教协和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校老协、老教协和本分会工作实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分会权力机构是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产生的分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分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校老协、老教协《章程》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负责分会工作。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根据会员数多少确定委员职数,30人以上者可设委员三人,每增加30人可增设委员一人,以此递增。会员超过百人以上单位,可增设副会长1—2名。

第三条  分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行为规范,弘扬正能量。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诉求,并及时与所在单位和学校涉老部门沟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积极开展为老年人服务和老有所为活动,对高龄、空巢、特困、患病的老年人进行切实的帮扶和互助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做好临终关怀工作,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解决老年人实际困难。

(四)大力宣传好人好事,提倡助人为乐,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

(五)积极倡导健康老龄理念,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并鼓励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根据需要与可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和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分会活动的经费保障

必要的经费支撑是老年活动正常开展的保证,在现有情况下,除合理安排好协会所拨的活动经费外,应力争所在单位在可能条件下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  分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校老协、老教协、校内涉老部门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分会工作必须确立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中进行检查、年末进行总结的制度,并向校老协、老教协、分会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对全校性涉老活动,必须精心组织、积极参加。

(四)对本分会会员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关切并向校老协和校内涉老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条例于2021年4月7日由校八届老协、五届老教协全委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

 

 

湖北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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